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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法官釋憲

No.187  公務員的退休金在程序上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。  <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>

 

No.243  公務員免職處份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。[改變身份]

<特別權力關係的里程碑>

No.266  公務員考績獎金:考績結果有不服(未改變身份),不可

提起行政訴訟。

No.295  會計師: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相當於最終訴願之

決定,故不得再提起願、再訴願。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

No.298  對公務員足以改變身份及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,得向掌

理懲戒事項的司法機關聲明不服,該司法機關就原處分是否違法

或不當加以審查。<特別權力關係的放寬>

No.312  公務員褔利互助金: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,遭受損害時,

得依法提起訴願或 行政訴訟。

No.323  公務員-降低官等,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。

No.328  國家領土範圍如何界定,經屬政治問題,不予解釋。

No.338  公務員-審定級俸如有爭執,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。

*公務人員權利之救濟:復審、申訴、再申訴。

  復審、再申訴事件,由保訓會審議決定。[保訓會隸屬於考試院]

No.378  律師: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,性質相當高等及最

高法院之初審及終審法庭,故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

No.382  關於學生:退學足以改變學生身份,受處分的學生用盡校

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,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。(對於涉

及學生之品行考核、學業評量及懲處方式,尊重教師及學校,僅

就「判斷瑕疵」予以撒銷或變更)

No.391 + NO.520 預算案釋字:需立法院三讀通過,為形式意義

之法律,實質之行政行為。

No.430  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,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,得依法提起

訴願及行政訴訟。

NO.443  宣告內政部訂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違憲外,

並建立層級化保留體系。

       1)憲法保留(2)絕對法律保留 (3)相對法律保留

      (4非屬法留保留範圍

No.448  公有財產租售: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,

屬私法上契約行為,當事人若對之爭執,循民事訴訟解決。

No.457 男女平等: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農場土地

處理要點--->榮民之子不論結婚與否,均承認其所謂繼承權利。

No.459  役男兵役體位之判定(役男權益有重大影響),得依法提

起訴願及行政訴訟。

No.466  公務人員保險:為社會保險之一種,具公法性質。對公務

人員保險給付之爭議,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。

    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,由普通法院審判。

    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,由行政法院審判。

    公法上的爭議事件,以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則。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可歸

其他法院審判。如:

(一)選舉、罷免訴訟:民事訴訟

(二)交通違規事件:普通(刑事)法院設置專業(交通)法庭處理。因數量

龐大、情節輕微。

(三)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:普通法院依類似刑事訴訟法之法定程序為

之。

(四)冤獄賠償事件: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。不服決定者,向司法院冤

獄賠償覆議委員會(設於最高法院)聲明不服。

(五)國家賠償事件:雙軌制,提起行政訴訟附帶請求外,亦可循民事訴訟途

徑求償。[普通法院管轄] <國家賠償法>

No.469  法律規定的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

限,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、身體及財產等法益。因故意或

故失怠於執行執務,被害人得向國家求損害賠償。

No.472  強制納保不違憲。(全民健保,強制納保、繳納保費係基

於社會互動、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,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

康保險之意旨。

No.483  公務員-調任產生減俸、降級,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

訟。

No.525  信賴保護原則:擴大到不特定人。因公益之必要癈止法規

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,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,

減輕損害。

No.529  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。(81年廢

止)未及申請檢定之人,不應其是否年滿十八歲而影響其權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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